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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展示

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学生心得

浏览次数: 日期:2014-04-06
   
2004年春季诊所庞博、薛静、杨雪、曾莹、张慕宇
“这一个学期的诊所的课程很快就结束了,大家都有些意犹未尽的感觉。确实,法律实务的能力并不是只上一个学期的课就能掌握的。诊所的课无疑只是为我们今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供一个指导,传授给我们的是一种方法、一种理念,而不可能是法律工作的方方面面。正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今后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情况,还要靠我们自身的悟性和不断的锻炼、实践。但是,这一个学期的课又使我们受益匪浅,对于基本上接受法学理论教育的我们来说,诊所关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培养无疑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我们的切实需要,而且也弥补了北大法学教育的缺陷和不足。诊所的课程不仅在内容上安排得丰富、全面,而且在形式上也很生动灵活,为我们每一个人都安排了大量的实践机会,无论是课堂上的模拟练习还是旁听庭审,无论是日常的值班还是真实案件的代理,都能真正调动起我们每一个人参与的积极性,使诊所课程的目的能够真正地得到实现。同时还有实务经验非常丰富的老师言传身教,以自己在法律实务中的亲身经历为我们提供指导。经历是人生最大的财富,也是我们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理论和实际的差距只有在亲身的实践中才能体会到。因此对于我们来说,能得到老师在这方面的指点是弥足珍贵的,我想这可能也是我们每一个参加诊所课程的同学的最大收获。我想法学院的同学应该是理论和实践并重的,因此可以说诊所在这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2006年秋季诊所赵烨
“实践经验层面:第一,初步领略了和不同关系人打交道的方法。律师的工作实际上是提供一种服务。所以与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是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工作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在一个学期的学习过程之中,与咨询者、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派出所、法院都打过一些交道。其中有成功的经验,比如在合适的时候表明身份和动机,也有很多的教训,比如问过很多很幼稚的问题,一下暴露了没有经验的致命弱点。第二,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之中,获得很多know-how的技巧。这些技巧不是用简单的文字可以表达,但是又确实存在。比如与当事人说话的语气,比如如何安慰一个愤怒的当事人,比如在谈判时候如何掌握分寸等。这些技巧是很难言传,只有在真正的过程实践中才能体会和悟出。而且这种技巧也是随着实践的不断增多而不断累进的过程。但毕竟在法律诊所,得到了一个开端。”
 
2008年秋季诊所江南
“在课程的过程中,老师组织了三次模拟法庭活动,以让我们熟悉从立案到一审开庭、判决再到二审开庭、判决的整个诉讼流程,及提高我们法律文书写作和出庭参与诉讼的能力。其中前两次模拟法庭采用一审普通程序,第三次模拟法庭则采用了二审程序。在三次模拟法庭活动中,我均主动担任代理人出庭,以锻炼自己出庭诉讼的能力和技巧,完成了收集证据制作证据目录、法律分析、证据审查、撰写答辩状、撰写质证意见、出庭、撰写代理词、撰写上诉状等工作针对我们提交的每一份法律文书及开庭的表现,老师都会加以点评,并让同学们互相评议,这让我收获良多。例如,以看似简单的证据目录的制作为例。在我第一次提交证据目录时,老师逐一对我所制作的证据目录中在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措辞上的一些不当进行了指正,而使我对如何表述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每次模拟法庭之后,老师都会特别让扮演法官和书记员的同学对双方代理人的表现进行点评,让我们了解律师的行为可能对法官的心理造成什么影响,这使我收获很大。通过这三次模拟法庭,我逐渐改正了在第一次模拟法庭时老师和同学们着重提出的我开庭时说话较快等不足。同时,每次模拟法庭后我们会对模拟法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老师请教,如在法庭辩论时是否在第一轮发言时提出己方的全部观点等,老师的回答则使我豁然开朗。


 
 
2010年春季诊所张卓梁
“在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学期值班下来,大家都可谓是感触颇多,前来咨询的人,或仍为他们的遭遇奔走呼号;或因长时间的上访变得偏执而敏感,来此诉说;更多的则是寄希望于北大的影响力,希望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去解决问题,而对于这一切,我们除了倾听,似乎也无能为力。这确实是现实的一部分,是开向现实中最沉重的那部分的一个窗口,我也的确觉得,直面这样压抑的现实对涉世未深的同学是一种挑战,甚至有的同学已经惊恐于现实的‘黑暗’而愈发觉得法律的苍白和无力,曾经被渲染得潇洒和华美的‘律师梦’似乎也渐渐在被沉重的现实所浸染,所消解。我想说的是,这也许是现实,但现实绝不仅限于此。法律援助办公室所接待的大多数是上访的人群,他们更多的是社会转型的遗留者,是社会快速前行而相关制度却有所欠缺之下的牺牲品,甚至很多人完全是因自己的偏执而走上了根本不值得的漫漫上访路,又因上访而愈发偏执;这扇现实的窗口,是对我们心理的冲击,更是对我们智识的挑战。苏力老师讲过这样一个观点,上访人群在农忙时和传统节日期间会显著减少,因而普遍地讲,上访并不是确因现实的不公而造就的,很大程度上是民众固有的文化习性所催生的中国式的现象,因为很难想象一个真正遭遇现实不公的人,会在过节时回家团聚,农忙时回家种地,他们更多地只是一种翻翻成年旧账,上京请命的心理。而剩下的则是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有观点对他们的评价则是99%的偏执型精神障碍。对于这两个观点我本人倒并不十分赞同,但至少他们提供给了我们思考问题的另一个角度,暗示我们上访人群也许只是‘现实的另类’,而绝不是一般现象,如果仅仅因为现实那一个略显阴暗的角落,我们就不假思索地惶惑,迷惘,乃至对法律、法律职业丧失信心,则显得有些缺乏心理的耐受和理智的分辩。”
 
2011年秋季诊所孙岩
“在法律诊所的半个学期使我对中国的法治状况产生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深感我们肩负着中国司法转型的使命。虽然在很多时候,我们感到了同当事人一样的失望与无助,但居于被咨询者的位置,我们需要冷静地思考,给当事人提供我们所能提供的一切法律意见与帮助。在值班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比媒体的报道更为详实与真切的、让我们所难以接受的社会现实——地方政府兴建工程对农民的集体压榨、因得罪地方官员而被刑讯逼供最终以1万元的贪污数额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高考录取机会因地方官员串通被冒名顶替……想起我们小组在投诉信中的一句话:‘我们凭什么信仰法律?’,但是在此,我想说的是,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要信仰法律。但法律也远不是我们头脑中简单的程序运作和诉讼技巧的运用,正如诊所老师所言,法律的运行需要各方影响力的运作与施加,与政治和舆论密不可分,或许除了单纯的法律领域,我们应该将视野扩展到更远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法律的理想主义信念的摒弃,而是以一种更加成熟的心态在现实的语境中探讨与解决法律问题。”

  

 
2012年秋季诊所陈剑华
“通过法律诊所的学习,我的收获是对部分法律法规有明确而深入的认识,知道一些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及其技巧,掌握调取证据的一般方法,更重要的是了解了作为代理人的职责、作为法官的职责。特别是作为代理人时,如果已经决定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当积极主动承担起整个案件的规划、进程、细节等的处理,无论在小组中的角色如何,都应当以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来要求自己,从整体到细节,不必亲力亲为,但必定要对所获得的所有信息都了然于胸,真正做个有担当的、合格的代理人。”
 
2013年春季诊所
黄芯蕊
“法律工作是细致谨慎的工作,这一点在在实务工作中尤为重要,因为每一个细节都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影响每一个当事人的命运。这需要实务经验的技巧和积累,需要我们承担责任时的努力和勇气。法律和其它人为学科一样,都是和‘人’打交道的职业。而和其它技巧比起来,和人的沟通交流无疑是最难的技巧。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自己不断体验和努力的过程,这门课程只是为我们打开了一扇门,为我们搭建了一个最初的平台,让我们开始学习处理各方关系。在处理各方关系时,有两个重要要素:理解和说服。这个过程中,语言的力量是强大的,也是我们将在日后不断践行的技能。”
“有首歌叫《张三的歌》,很多人唱过,调子是民谣的,带着干净的力量,它唱道:‘这世界并非那么凄凉’,‘这世界还是一片光亮’。面对前来咨询的人,可能每个人都会时不时的感受到压抑、痛苦、纠结的负能量。但怀疑过后不应该是放弃和失望,而应该是行动。当我们真正理清一个复杂的案件时,我们有了希望的力量。事在人为,并非无解,只是需要我们的行动。而当这种行动汇聚起来时,就是改变世界的力量,就是法治梦想的实现。”
孔涵
“记得开课第一天的时候,每个人都写下过一份对课程的期望,我记得我应当是写下了三点:第一是对实务有一定的了解;第二是通过接待咨询了解案件以及生活常用的法律适用;第三是如果认为自己有能力的情况下代理案件。当然,还有更深刻的一点,就是理解‘真实的案件’。对照当初的三点期望,这学期的课程注定是会有些遗憾的,但更多的东西已经在课程中实现。我们在对案件事实的不断了解过程中,有过多次的意识上的反复,这些问题总是随着我们对更多事实的了解而不断的被讨论、被推翻,看似原地踏步没有进展的案情,却是我们办案过程中最大的收获。诊所和案件带给我们的最大的收获或许不是如何对案件进行具体操作,如何与法院和被告接触,如何庭审,而在于如何去面对一个案件,如何去面对事实,如何去面对当事人。老师讲,‘真实的案件’意味着法律诊所和诊所里的我们或许是当事人最后的希望,而我也真正有了一些理解。”
2013年秋季诊所
王杰鹏
“模拟法庭的法官是被动的,而真实法庭的法官主动的。模拟法庭上担任法官角色的同学总是将‘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贯彻的非常彻底,更多的是在听、在记录,把更多的时间交给原被告双方,希望通过双方的辩论交锋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的任务总是在控制庭审流程的进行、并且总结辩论焦点,组织双方围绕辩论焦点进行辩论,还会总问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内容;而真实的法庭上,法官坚持的是‘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主动明案件事实,主动提出自己想知道答案的问题。而且,我们总是担心法官不给我们说话的机会,于是总是跟法官申请要补充发言,总是提醒自己,法官如果不打断就要我自己想说的全部说出来。从我自己的经历来看,我觉得‘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更有利于法官了解案件事实,更高效率一些,而‘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如果双方律师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会非常拖沓而且法官还不一定能听懂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由此,我觉得我们要做法庭审判方式的改革路途尚远,一方面当事人请律师解决问题的意识不够,另一方面律师的职业素质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这会非常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
王可
“通过与同学的交流,可以发现接待来访人的过程中大家的观点、态度和方法都是不断变化的。在法律诊所课开始阶段,大多人会抱着单纯的同情的视角接待来访者,但后期各不相同,有的人会在接访前已经心怀否定,充满质疑。我想这一方面是因为来访者的一些做法比如夸大其实、故意隐瞒的行为让同学们有所失望,另一方面是同学们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没有保持自己的独立。我还是认为,同理心是必须的,即使看起来是无理取闹的人也有他自己的理由,但是一定要理智的同情,不能一味的顺从当事人,因为如果不能让当事人正确的认知,那么也无法做出有效的可接纳的法律意见,咨询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