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龚文东老师、刘东华老师、路姜男和叶明欣同学赴挪威奥斯陆大学进行访问,重点对该校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JUSS-BUSS)和挪威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本次访问是两校法学院法律援助机构本年度互访活动的组成部分。互访活动旨在交流双方的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并探讨和推动下一步的合作计划。
在JUSS-BUSS的悉心安排下,北大法学院法律诊所的代表访问了挪威的多个法律部门,包括学生法律援助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家机构。其间,代表们也领略了挪威的风土人情,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其法律运作机制的基础。下文将就代表们访问的过程、收获展开叙述,并提出进一步合作的计划建议。
第一部分 学生团体篇
一、 奥斯陆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JUSSBUSS)
◆见闻与经历
在为期7天的访问中,我们两次到访奥斯陆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JUSSBUSS),参观了其办公场所,听取了其主要成员对JUSSBUSS的介绍,观摩了JUSSBUSS的小组会议。
在第一次访问中,Endre Refsdal、Anne Sofie Hippe、Andreas Moen等三位JUSSBUSS成员为我们介绍了JUSSBUSS的概况。
挪威全国共有三个法学院,每个法学院都有自己的诊所。JUSSBUSS是奥斯陆大学法学院的学徒法律援助中心,也是奥斯陆大学的诊所。JUSSBUSS是于1971年成立的由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学生直接运作的法律援助中心。JUSSBUSS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日常法律援助服务、法律研究、陈情游说三个方面。
在工作机制和组织结构方面,JUSSBUSS绝大多数的决策是由全体成员集体做出的,遇有争议则由全体成员投票决定,并不存在具有等级高低之分的组织结构,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由一名成员担任“经理manager”专门负责(如Endre Refsdal)。针对日常法律援助的工作根据案件的类别和处理数量,共分为四个工作小组,分别处理移民、监狱与租赁、债务与家庭关系、劳动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案件,每组由7-8人组成。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包括电话咨询和现场接待两种。在挪威法律的规定中,法律学生并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一般是为当事人提供书面的法律咨询意见。对于每一桩案件,尽管是由某一位成员具体处理的,但案件处理结果是由其所属小组集体负责的,因此每个工作小组会在每周进行小组会议,集中对每位成员所处理的案件进行讨论和集体评议,以确保案件的质量。此外,工作小组之间也存在合作,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更适合由其他小组来负责,则由相关小组之间进行讨论,以确定案件具体由哪个小组来负责。针对其他方面的工作,如对公共法律援助法案的修改进行游说、学术辩论和政治辩论的组织、与中国方面开展的交流项目的运作等工作,则由相关的特别委员会来负责。
在人员组成方面,JUSSBUSS有一名奥斯陆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作为其指导教师,学生在案件处理、学术研究等方面都可以向指导教师寻求帮助。JUSSBUSS的工作成员维持在30人左右的规模。每一年申请加入JUSSBUSS的法学院学生都会很多,高年级成员会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察申请者能否进入JUSSBUSS的标准更多的是其对于JUSSBUSS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而不是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每一名成员需要在JUSSBUSS工作三个学期,在前两个学期作为全职工作人员需要具体处理案件和相关工作,在后一个学期则作为高年级成员对新成员进行指导和帮助,其间不需要负责处理具体案件,同时由全职转变为兼职。经过在JUSSBUSS一年半的工作,学生可以得到相应的学分。
在工作条件方面,JUSSBUSS具有固定的场所(由奥斯陆大学法学院为其提供)用以接待当事人、日常办公、举行会议以及辩论、联欢等活动。此外,JUSSBUSS拥有一套功能完备的数据库系统,用以记录案件的信息,处理、分析相关数据,从而帮助同学在学术研究和法律调研时获得准确、详尽的信息。
在第二次的访问中,叶明欣、路姜男同学观摩了JUSSBUSS的案件工作小组会议。四个工作小组于每周三分别召开工作会议,包括全职工作人员和兼职的高级成员在内的全体成员都要参加会议。会议前,每位成员会将自己负责处理的案件的概况和自己的处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其他成员,在会议上,依次由每位成员对案件的概况和处理进度进行汇报,由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进行讨论,从而形成相对一致的处理意见。
◆对比与感悟
由于JUSSBUSS在组织形式、工作内容、目标与功能等方面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法律援助协会存在类似之处,因此我们更多的思考和感悟来自于对JUSSBUSS和法律诊所课程、法律援助协会的对比,进而发现了JUSSBUSS诸多可借鉴之处,以及我们自身的固有优势。
JUSSBUSS在日常案件处理、法律研究和陈情游说三个方面的工作所形成的良性循环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日常案件的咨询和处理作为基础,推动学生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调研,进而通过游说、辩论等活动促进立法层面上对弱势群体和人权的保护,进而再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工作结构,这样的结构使JUSSBUSS从个案的处理到规则的制定与修改,从法律的具体实施到立法价值取向的选择等不同的层面发挥其自身的作用。JUSSBUSS将其社会服务的目的与教育学生的功能结合得如此之好,给了我们很大的触动和启发。
每一位成员在JUSSBUSS较长时间的工作经历(三个学期)和较多的学分获得(15分),相比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课程一个学期的时间长度和五个学分的设置,可以更好、更充分地使学生在其中得到锻炼和学习,也更能够调动学生在这样实践性很强的机构中工作、服务、学习的热情和兴趣,并且保证了学生可以占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JUSSBUSS中的工作和学习。
JUSSBUSS的成员们的认真和敬业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他们把中心的工作看作自己的全职事业,把中心打造为自己和同事们的温暖的家。在他们的小组会议中,大家的意见不仅有法律分析层面上的,还包括了措辞、表达等细节问题,非常细致深入。
此外,JUSSBUSS功能完备的数据库软件也是值得借鉴和学习之处,强大的数据记录和分析工具可以让我们的工作和学习更为高效、准确;而JUSSBUSS良好的工作条件,如宽敞而独立的办公室、充足的电脑,让我们切身感受到硬件条件对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性。
同时,通过对比,我们也发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方面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例如,在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们可以得到由法官、律师、学院教师组成的教师团队的指导,这样的指导教师团队可以开拓学生的视野,帮助学生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去分析、解决问题。另外,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下,无论是法律诊所课程中的学生,还是法律援助协会的成员,都可以以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庭,直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使得学生可以通过更多的途径帮助当事人,并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学习和锻炼。
二、 奥斯陆大学妇女法律援助中心(JURK)
◆见闻
在奥斯陆大学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JURK),JURK行政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向我们介绍了JURK的概况。
JURK成立于1974年,当时由一些女性律师和奥斯陆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发起组建。JURK的目标在于与压迫妇女的行为斗争,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的法律地位。JURK的主要活动包括:一是向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主要涉及妇女在住房、签证、移民、监狱、家庭暴力、就业歧视、社会福利等方面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接待当事人的方式主要是电话咨询,同时每周都有固定的时间在现场接待当事人;二是就涉及妇女的政治问题表达自己的主张,其形式主要有提交立法草案意见、向媒体、有关部门阐述自己的意见等;三是进行预防性工作,主要是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来强化妇女的维权意识,提高妇女的维权能力。
与JUSSBUSS类似的是,JURK的工作人员也是由全职工作的低年级学生和兼职工作的高年级学生组成,全职人员负责具体案件的处理,高年级学生则不处理案件,而是帮助和指导低年级学生,同时做一些撰写论文、撰写立法草案意见、制作宣传册等工作。JURK的工作人员全部都是女性,因为其工作和服务的对象都是女性,并且案件其所涉及的问题往往更适合由女性来处理。
在组织结构上,全体成员会议是JURK的决策机构,每三周举行一次,所有重要的决定都是由全体成员会议做出的。JURK的成员分为三个小组具体负责处理三类案件:一是涉及债务、社会安全、监狱等问题的案件;二是涉及雇佣、社会福利、暴力和侮辱性对待等问题的案件;三是住房、财产所有权、移民等问题的案件。此外,JURK与JUSSBUSS之间在业务上也有非常多的合作。
◆感悟
权利保护的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权利保护的水平。JURK对于妇女权利保护的范围之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受到歧视和侵害的妇女,都可以在JURK寻求相应的帮助。JURK相对全面的妇女权利保护体系让我们深切体会到女权运动在挪威所取得的成果。另外,JURK通过新闻媒体、提交立法意见书、与公共部门沟通、参与公众讨论等途径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声音,可以从多个方面对法律的制定、政策的选择进行影响,这也是值得我们重视和学习的。不过,JURK只招聘女性工作人员的传统,我们觉得也可以改进,让更多的男性也参与到妇女保护的事业当中来。
第二部分 国家机构篇
一、挪威议会
挪威议会的一位工作人员为我们讲解了议会的历史。他非常骄傲地向我们展示了制定于1814年的挪威宪法——迄今已有近200年历史。这部宪法建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虽然明确规定有三权分立原则,但实践中议会权力则是高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其背后的根源还是不可动摇的人民主权原则——挪威建国以来的多次全民公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坚实的历史传统。挪威人民确实在决定自己国家的命运,无论是否加入欧共体,还是是否保留形式上的君主制度。值得称道的是,在是否保留君主制问题上,国王主动提出让全民投票决定。实践中,君主没有实质权力,不干涉政务,但是平易近人,深受挪威百姓的爱戴。
虽然是国家议会,但是却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富丽堂皇。古老的建筑、朴实的风格,169名众议员就工作在这里。挪威是多党制的国家,目前议会中有七种党派,执政的是工党。每位议员的座椅上会表明其姓名、来自哪个地区或行业。重要事务基本上在下议院得到解决,上议院基本为虚置。议员每年的工作时间为六个月,其他时间得以回到选举地,了解民情。
议会下设多个委员会,分别讨论外交、教育、环境、医疗等方面的立法问题。议员们并不必然受到高等教育,相反,很多人是从高中毕业后即坚定地走上政治道路。而民众们也并不认为政治家需要过高的学历。议会下设有一个咨询组,工作人员为律师等,大约共十人,为各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与美国的议会人力相比,挪威议会确实显得非常精简,而这也带来了一定立法专业知识供应不足的问题。
女权的发展也在议会的具体位置上有体现。议会中曾涌现多位杰出的女政治家和女议长。
在离开挪威议会时,我们发现议会这幢建筑其实就矗立在民居之中,平和、安详、自然地接近于人民。
二、行政监察官
挪威的行政监察官制度是非常有特色的,以至于其ombudsman的挪威语单词成为了英语国家的通行单词。议会下设有行政监察官,对议会负责,受理民众对于行政机构的投诉,并对行政机构提出建议,向议会作出报告;其他行政机构下也设有专门的行政监察官,负责不同领域的公民投诉,比如医疗行政监察官、教育行政监察官等。
(1) 议会下设行政监察官
行政监察官由议会进行任命和予以拨款,行政监察官地位独立,可以自己在预算范围内组建团队。议会下设的这个行政监察官有22名律师、10名工作人员,领域涵盖了社会福利、商业许可、家庭儿童等等。公民需要首先穷尽行政体系内的救济手段,比如行政复议,才能到行政监察官处对一年内的行政机关行为进行投诉。行政监察官每年会收到2000个左右的投诉,如果符合审查标准,行政监察官会进行书面审理,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解释或答复。在去年的2000个案件中,行政监察官大概会受理58%的投诉并予以答复,而这其中的15%行政监察官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批评。行政监察官的答复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让我们惊奇的是,行政监察官的工作没有法定的时限限制,但却运转良好。行政监察官享有很高的社会声望,被人们认为是正直无私的。法律学生也以能够在行政监察官处工作为荣。操作中,行政机关一般都能够配合行政监察官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2) 平等和反歧视行政监察
平等和反歧视行政监察部门成立于2006年1月1日,隶属于儿童与平等事务部,是一个独立的公共管理机构。它的任务是实施《挪威性别平等法案》和《歧视法案》,以禁止基于种族、国籍、血统、肤色、语言、宗教和伦理倾向的歧视。此外,该机构还负责实施《工作环境法案》中反歧视的条款。平等和反歧视行政监察部门通过提出书面训令来表达对歧视案的观点和看法,虽然这一训令对案件不具有决定作用,但基于该机构的调查行为,以及提供的法律权利与责任信息,以及官方的身份对社会各机构与部门都会有较强的触动。并通过资料的收集与制作、监测性活动发展新的知识,以此可以积极地促进社会各领域的平等。
在这里,平等和反歧视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还向我们纲要性地介绍了挪威《性别平等法案》、《反歧视法案》、《工作环境法案》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标准。
三、奥斯陆法院
我们本次还有幸旁听了奥斯陆法院的庭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一个案件。挪威刑事法庭的格局同中国不同,原被告分坐在法官两侧,被告不坐在正对法官的位置。法庭没有书记员,法官自己做记录;如果是重大的案件,则采用录音。法官居于中央,一男一女的陪审员分坐两旁,椅子稍矮于法官一点。在同声传译的帮助下,我们了解了一些基本的法庭规则和双方交叉询问的经过。检察官是一位年轻女性,她始终保持的微笑和对被告人的礼貌态度,令我们印象深刻。虽然是双方辩论,但是我们感受到的不是十足的火药味,而是平静的说理和分析。
旁听庭审后,我们和一位资深法官(他二十年前曾经服务于奥斯陆大学JUSSBUSS法律诊所)进行了座谈。他介绍,挪威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不分专业的,对各种类型的案件都可以审理。奥斯陆法院有100名法官,其中60名由国家正式任命,40名法官虽然不是国家任命,但是也有业务能力,可以独立审判。每个庭审陪审员一般会是一男一女,只有在回避等情况下临时需要调换,才可能无法保证一男一女的比例。奥斯陆法院每年大概审理12000-13000个案件,其中8000?左右是刑事案件;2000-3000件是民事案件,其中也包括了部分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而这麽多的刑事案件,许多是与来自南欧的犯罪集团进行的走私、贩毒、贩卖人口等犯罪活动有关。
就旁听庭审中的电话监听问题,法官也对挪威的电话监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是不可以进行电话监听的,只有在严重的刑事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并经过严格的程序,通过公安局长、法庭、国家律师、法官等多个部门才可以予以批准。而且,作为证据使用时不可断章取义,另一方可要求听取录音的不同阶段。律师的电话也不能被监听,除非在监听嫌疑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被听到。在录音可能被用到较轻的罪名的情况下,则必须经过辩护律师的同意,录音证据才能够呈交法庭。
之后我们还参观了法院的整体布局和安保措施。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法院专门有人员负责向公众宣传和进行接待,让更多的人了解法院的运作;法院和公众的距离很近,公众都可以来参观,而且对来人也没有严格的安检措施;每一个法庭都装有大幅的透明玻璃,在开庭的时候外部人也可以看到法庭的情况,以显示其公开透明;法院的装饰墙把枯燥无味的法律文书变为艺术品,盎然成趣……
四、奥斯陆监狱
此行访问奥斯陆城区内的监狱是我们最大的收获之一。一方面,我们从最底层的人群切身了解到挪威的人权保护的状况;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了JUSSBUSS的工作实效。
我们原本以为会在监狱和监狱官座谈,这是在中国非常通行的方式,然而出乎我们意料的是我们竟然可以和一位犯人单独谈话,而且没有警察的监控。这位犯人是德国的一名男子,在挪威贩毒时被捕。由于语言障碍以及不了解挪威法律,他的律师费用高且不负责任,他通过JUSSBUSS在监狱的宣传册了解到法律学生们会为犯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与他们建立了联系。JUSSBUSS的学员因此每隔一段时间会到监狱来和犯人单独见面,办理他的减刑申请。通过与犯人的谈天,我们得知他非常满意学生的工作,他们尽职尽责且不为金钱利益,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设计方案、撰写文书和办理具体申请事宜。还有四个月,这位犯人就可以离开挪威了。
JUSSBUSS有一个专门的小组负责监狱犯人的法律援助工作。这个案例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其他的学员也会定期到监狱来,和犯人会面,同时他们也和监狱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此外,他们还制作了专门的监狱指导手册,分别有英文版和挪威文版,帮助犯人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权益。
这位犯人先生也给我们讲述了他的狱中生活。他觉得刑罚应该只夺走别人的自由和时间,而不应该在精神上施加压迫,如果通过狱中的精神虐待把一个犯人逼疯了,还不如在一开始的时候就执行枪决。而且,一个犯人也应该在回归社会前有良好的心智。而挪威的监狱做到了这一点,犯人可以穿着自己的服装,可以上课,可以获得劳动报酬等等。这位犯人先生的精神状态确实也非常好。
从监狱出来后,我们都在思考,监狱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我们平时是否忽略了犯人的权益保护,完全忘记了这一个人群?
第三部分 社会团体篇
一、挪威人权中心(NCHR)
◆见闻
在挪威人权中心(以下简称NCHR),我们受到以Geir Ulfstein先生和Cecilie Figenschou Bakke女士为代表的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在NCHR的座谈和欢迎晚餐中的交流,让我们对NCHR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了解。
NCHR成立于1987年,是隶属于奥斯陆大学的一个机构,同时也是联合国巴黎原则所认可的国家人权机构。其主要致力于以国际人权为主题的跨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发展,观察挪威的人权发展状况并提交报告,从而推动挪威和国际人权水平的提高。NCHR在中国、印度尼西亚、南非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广泛的国际合作项目,其中以科研教学项目和交换项目为主,内容涵盖少数者权利、劳动权、就业歧视、妇女权利等方面。各项目相对独立地运行,以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的形式向NCHR汇报其工作情况。
在与众多国家的合作中,与中国的合作项目是其中最大的项目。2007年既是NCHR的20周年,也是NCHR中国项目的10周年。中国项目的一个重点在于推动中国的人权教育,NCHR先后在吉林、湖南、四川、北京、上海、内蒙古等地与当地高校合作开展了教师培训项目,并于2002年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外交学院合作出版了第一部国际人权法的中文教程,NCHR还对多部著名的人权著作进行中文翻译以推动人权教育在中国的发展。中国项目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研究合作项目的开展,研究范围包括少数民族权利、劳动权益与禁止就业歧视、西部乡村发展与人权、妇女权利等方面。中国项目的第三个工作重点在于加强挪威与中国就人权相关问题和法律改革问题进行对话与合作的能力,NCHR通过资助硕士研究生、举办研讨会和中国法律培训班、积极参与中挪人权对话等方式,了解并传播中国的文化与知识,以强化挪威进行中挪人权合作与对话的能力。
◆感悟
NCHR对于人权教育的高度重视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推动人权教育的工作是NCHR的中国项目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教师培训和教材编写等工作,可以提高教育者本身的人权意识和人权教学水平,从而可以更为广泛地促进受教育者人权意识的提高。NCHR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当中国项目刚启动的时候,教师研修班并未受到中国大学特别是处于西部地区的高等院校的教员的足够重视,但近些年的教师研修班项目吸引了大量的教员参加,并且在成都、呼和浩特等西部城市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事实告诉我们,由于NCHR对提高教育者本身人权意识的重视,并随着人权教育工作的逐年进行,包括中国西部在内的高等院校的教育者的人权意识和人权知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教育者人权意识的提高势必会对高校学生的人权观念产生积极的影响。以人权教育改善人权状况的理念无疑是富有远见的。
在中国项目中,NCHR在推动人权教育和研究的同时,着眼于加强挪威就人权问题与中国进行合作与对话的能力。我们感到这样的工作思路和态度是令人信服和钦佩的。众所周知,各国的人权状况其各自的文化、历史、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等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各国的人权状况有着不同的国家背景。NCHR重视了解并传播中国法律制度、中国文化,从而可以帮助挪威更为深刻地理解中国的人权现状,进而推动中挪之间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与对话,可谓是既尊重客观现实,又将促进双赢的工作思路与态度。
三、 挪威律师协会(NBA)与法律援助中心
◆见闻
在挪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NBA)的会议室,NBA与挪威法律援助中心的负责人分别向我们介绍了各自的概况。
在挪威,大约90%的律师都是NBA的成员,共有6000余人。NBA的主要目标在于维护正当的法律程序、保证法律职业的高质量、推动积极的法律实践、维护成员的利益并促进成员间的合作。NBA中设有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的工作。NBA在国内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也广泛地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主要涉及人权、刑事法律等方面的问题。2006年11月,NBA曾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合作,成功举办了“中国-挪威法律人高峰论坛——律师与法治中国”主题研讨会,并且在会后出版了本次研讨会的发言与论文集。
在挪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都是兼职工作的,每年处理大约5500个案件。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仅仅是民事案件,而不包括刑事案件。挪威法律援助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的问题。比如,挪威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收入水平是以当事人的税前收入作为标准来确定的,在挪威这样高税率的国家,在缴纳高额的税款后,税前收入很高的当事人往往实际收入是很低的,而以税前收入作为标准的做法事实上使法律援助的标准非常低,无法使更多的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接受法律援助。
◆感悟
我们感到挪威的律师与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学习(JUSSBUSS)之间并没有非常紧密的合作与联系,NBA的负责人告诉我们一方面是因为挪威的法律并不允许学生出庭,这就限制了律师对于JUSSBUSS学生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NBA也认为律师与法律专业学生的教育相结合也是值得借鉴的做法,NBA也在考虑这样的合作和发展方向。这告诉我们,北京大学法律诊所整合律师、法官的资源与教学相结合的做法确实是我们的特点和优势所在。
在法律援助方面,我们了解到挪威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与学生法律服务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但与中国的情况不同的是,两者之间冲突的焦点和原因并不是法律援助所带来的经济收入问题,而是案件质量的控制。这使我们切实感觉到法律援助状况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市场的发展程度是密切相关的。
第四部分 风土人情篇
在挪威生活的经历本身就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冲击和思考,即使是漫步在街头,即使是和当地朋友的一次闲聊。也许能够了解当地人的生活状态,是最重要的收获——这其实也正是法律制度和其他上层建筑运作的根本之所在。
在街道上,人们对陌生人也保持微笑,并且总是乐于帮助别人。当我们迷路时,一位残疾的女士发现我们茫然的眼神,主动过来热情地为我们指路。当我们过马路时,汽车从很远就会开始减速;有时司机还会很友好地示意让我们先通过。人们总是很有礼貌,并且为他人着想。在这种友善背后我们感受到的是一种从容不迫的、愉悦的生活态度。而这也许是和当地的高就业率和高福利制度分不开的。我们了解到当地的法律学生不用太发愁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一般都可以找到比较好的工作;全国的失业率只有1%左右,而且失业后也可以领取一定年限的失业保障金,并且政府会积极帮助再就业。人们的医疗、教育等都是主要由国家承担费用,退休后可以领取不菲的退休金,因此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
与此种高福利制度相联系的,是挪威的高税制。据我们所知,挪威的人均年收入大约为30多万克朗,所得税率大约30%,余下20万左右。当地的物价水平还很高,消费税一般是25%。在这里我们吃一顿饭人均要100多克朗。虽然如此,但是当地人表示非常能够接受,因为他们享受了很好的公共产品和生活保障。而且这种经济制度和挪威社会的多个方面形成了良性的互动。这里贫富差距很小,公民的社会地位也都非常平等,尤其他们在公众参与方面非常活跃,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很大——当然不可剥离的还有这里的人口因素(挪威全国有450万人口)。在奥斯陆我们所见的所有艺术作品,表现人类普遍情感的,或者表现民众日常劳动、生活的居多,体现着很强的平民主义色彩或者社会主义色彩。相对的,是公权机关的势微。皇权的影响非常微弱,可以从早年的皇家古堡的规模和装饰看出来;即便是国家议会、市议会这种权力机构,其装饰也比较简朴。而且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所有公民,无论身份地位和收入,其收入和所纳税额均要在网上公布,以进行监督。
在到达挪威以前,我们只从书面上了解到这是一个积极推广人权的国家;但在这里停留后,感觉这里的人们的人权观念不是我们从书本上理解的那么生硬,而是融化为一种思考方式、一种善待他人的生活模式。只有当一种理念化为意识不到的自然时,才能说已经真正实现了,是“润物细无声”的。在这里,我们可以感受到人们对待别人的善意,尽量人性化的考虑——比如法律学生积极地把人道主义的考量引入债权问题,为妇女设置灵活机动的上班时间(50%,80%等,以便同时照顾家庭)。有的时候人权的实现并不是必须通过激烈对抗才能实现的一个很遥远的目标,它就实现于每个人善待他人的当下,实现于细节当中。在中国,一方面我们要用制度改革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用法律、政治的工具来对抗黑心的砖窑主等等阶层;另一方面,即便是做人权事业的斗士,也应该深刻地反省是否已经真正把“人权”作为自己践行的生活模式。
在挪威我们还作客于JUSSBUSS学生Andreas家。他的父母盛情邀请我们及JUSSBUSS的同学们赴家宴。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挪威的传统家居,品尝到了挪威的传统菜肴,更重要的是感受到了挪威人的家庭气氛。在习惯了把美国的生活方式看作西方的全部之后,挪威家庭展示给我们的却是很不一样的另一面。他们重视家庭生活,他们愿意抚养多个孩子,一切仍然很传统很温馨。现代的与传统的并不必然矛盾,那些美好的应该被保留,西方也并不是只有一种模式——当我们在中国试图割断一切和传统的联系时,应该想起这些。
此行我们访问的多个机构的许多专业人士,原来都工作于JUSSBUSS或者类似的机构。比如挪威人权中心的主任和工作人员、比如法院接待我们的法官、比如法学院院长。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职业共同体。而我们也相信经过法律援助和人权事业洗礼过的法律人能够更好地在其岗位上考虑公益事业的发展。如何在中国也建立这样的共同体,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第五部分 思考与建议
此次访问使我们受益匪浅,使我们对挪威的法学教育、人权状况、法律制度、历史文化等都有了良多认识。我们在回顾此次活动的同时,也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互访项目"如何更好地开展的角度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尝试提出若干建议。
在与奥斯陆大学法学院院长Jon T. Johnsen教授和JUSSBUSS学生的座谈中,我们对开展进一步的合作与交流达成了共识,并且在合作的形式上,共同提出了通过电子邮件讨论案例的方案。这反映了双方就法律、人权等深层次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的需求。针对这样的需要,我们在电子邮件进行案例讨论的基础上,建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互访项目"考虑选取相关主题举办中挪学生训练营或者假期实习。中挪学生可以利用假期参与训练营,到对方机构进行实习等形式通过案例讨论、法律问题研究、社会调研等活动,增进双方的深度交流,并促进人权教育与研究、法学教育、文化传播等工作的发展。
当我们在向JUSSBUSS的同学介绍北京大学法律诊所课程和法律援助协会的相关工作时,我们发现挪威同学对于中国基层社会的基本情况以及人权、法律状况都缺乏了解。尽管部分JUSSBUSS的同学曾经到访过中国,但对于人口众多、地域差异巨大的中国来讲,仅仅访问北京这样处于中心的城市是不够的。事实上,对于我们来讲,在奥斯陆对相关机构的访问使我们对于挪威的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但仅就基层社会的运行情况而言,我们也是缺乏直观了解的。基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建议该互访项目在今后的发展中尝试开展对于中国、挪威两国的不同地域的访问活动,例如中国的西部地区、挪威的北部地区,以求更为全面实现项目本身增进交流的目的。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共享法律援助数据库软件,开发软件的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