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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系统及法律扶助制度”沙龙

浏览次数: 日期:2014-05-26
   
516日,北京大学诊所式法律实验教学中心举办研讨沙龙,邀请参加本学期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的两位来自台湾大学的交换生陈婷、孙永蔚同学,向诊所的同学介绍台湾的司法制度与法律扶助制度。北京大学诊所式法律实验教学中心的刘东华老师、于蓉老师、杨莹老师和王华老师也参加了此次沙龙活动。
沙龙活动首先由陈婷同学向大家介绍台湾司法院的组织结构、法院组织和常见司法人员的构成。按照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的设想,台湾司法院与行政院、立法院、考试院、检察院五权并立。司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立法院批准,并不进行实际的审理,而其他法官则是考试选拔产生。司法院实际上是行政管理的机关,其审判职责交由下设的法院来行使。台湾的法院分为智慧财产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在普通法院的系统中,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个级别,实行三级三审制。行政法院分为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两个级别,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陈婷同学的介绍,与大陆的法院系统不同,台湾法院设有公证处和诉讼辅导科。公证处在法院系统内部行使职责,但也存在社会公证人员。诉讼辅导科由书记官组成,主要工作内容有:辅导有关诉讼、强制执行及其他非讼事件等程序之进行;辅导缴纳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辅导报到、递状及声请定期、展延期日或阅卷事宜;辅导或协助代撰书状(限程序事项);各项查询服务、查询案号、案件进行程序、裁判结果等。台湾法院案件分配分为“公开分案”与“保密分案”两种方式,前者指的是普通法院一二审均以抽签方式公开抽出承办法官,后者指的是案件进入最高法院后,哪位法官抽到承办案件,外界并不知晓。
台湾的常见司法人员有法官、检察官、司法事务官、书记官、律师、公设辩护人等。其中,司法事务官主要处理非审判核心的事物,使得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审判核心事项。公设辩护人是在特定案件中为刑事案件的被告辩护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目前已经停止了招考。


 
沙龙的第二部分由孙永蔚同学向大家介绍台湾的法律扶助制度。台湾订立了《法律扶助法》(共66条),规定了法律扶助的目的,法律扶助的事项范围、主管机关,设立了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并对其负责事项进行了阐明,对法律扶助的积极和消极条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台湾的法律扶助制度可以分为法律制度性和民间志愿性两大类,前者包括法律扶助基金会、法院、各县市政府、区公所的行为和强制辩护制度,后者包括智障者家长会、大学法律服务社和个别公益律师等民间主题的扶助行为。


最后,孙永蔚同学向大家介绍了台大法律服务社的情况。台湾大学于1979年创立法律服务社,台湾大学法律系学生每周六下午接受民众法律咨询,再由研究生与大学部学生以集体诊断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见。
沙龙气氛十分热烈,老师和同学们不时就介绍的内容提问,与陈婷同学和孙永蔚同学进行讨论。



(文:张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