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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沙龙活动

浏览次数: 日期:2014-06-12
   
2014529日周四下午,北京大学诊所式法律实验教学中心在模拟法庭举行诊所沙龙活动,邀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李馨法官为大家介绍诉讼过程中法官的思维视角,并与同学们交流在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和法院系统有关的问题。李馨法官现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助理资深法官,同时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讲师团成员。李馨法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嘉奖四次,2008年被北京市高院及人保局评为“先进法官”,2013年被市高院评为“岗位业务标兵”,2013年荣获北京市法院首届“模范法官”称号。李馨法官曾承办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其中著名的有北京宋庄“画家村”农民房屋买卖纠纷案等。就法院审判实务过程的相关问题、案例,李馨法官也撰写、发表了多篇论文和著作。


首先,李馨法官就同学们反映的“立案难”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李馨法官认为,从实际情况上看,因为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公诉,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民事案件中的立案难主要体现在立案审查比较细致,手续较为繁琐。从民事诉讼的理论上,立案应该进行形式审查,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进行更加细致的实质性的审查。李馨法官解释,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原因有二:其一,如果在立案时没有对证据进行较为充分的审查,在立案后很可能因为需要补充证据、了解案情而花费大量的时间,超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审限;其二,如果立案时的审查不够细致,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不符合立案的要求,裁定驳回诉讼的话,就意味着立案庭立案错误,会影响立案庭的绩效考核。因此,在实践中,法院立案时都会进行较为详尽的审查,一般都会在当事人第一次立案时告知立案所需要的材料,以免当事人反复奔波,但有时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跑上两三次才完成立案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对于同学们询问的审判实践中“一事不再理”的掌握标准问题,李馨法官解释说,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做法是,只有在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才认为应适用“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李馨法官就同学们关心的“执行难”的原因进行了讲解。她认为,执行难的原因在于法院的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自觉尊重,在于社会的诚信体系没有建立健全。法院在执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而当事人却能够采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规避、阻挠法院的执行,通俗的说,就是法院在明处,而被执行人在暗处。现在法院也在想方设法地推动和促进执行,社会诚信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就是由最高法院牵头进行的。
有同学结合自身经历,询问在案件旁听时遇到困难的原因。李馨法官认为,公开审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制度,旁听也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实践中遇到的旁听困难问题大多是由于法院硬件设置的原因造成的,由于案件较多,为了能够利用有限的空间资源审理案件,很多法庭的面积都比较小,甚至只有寥寥几个旁听的座位,这些现实的原因造成了旁听的困难。


有同学询问,法官眼中的优秀代理人是什么样的。李馨法官说,她的个人观点是,现在确实存在着部分法官轻视律师,不能充分听取代理人意见的情况。但另一方面,也确实有部分律师在审判中起到了消极的影响,例如私下里联系法官,在庭审时阻止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等。李馨法官认为,优秀的代理人应该法学知识丰富,能够用法学分析影响法官,能够用有理有据有节的论述表达自己的意见。
李馨法官还就证据提交的时限问题,法院与社会舆论的关系等同学们关心的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在沙龙结束后,李馨法官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课的老师同学们合影留念。北京大学诊所式法律实验教学中心的杨晓雷老师、于蓉老师、刘东华老师、杨莹老师、王华老师也参与了此次沙龙活动。


 
(文:张戴旭)